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 102 年 07 月 18 日)
第4-1條
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及 遊覽車客運業之營業用汽車,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

前項之營業用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減徵百分之五十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為配合行政院因應國際油價大幅波動各部會補助特定弱勢族群配套措施, 交通部得參酌油價變動情形,減免第一項之營業用汽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其減免期間及減免額度由交通部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