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 102 年 07 月 18 日)
第10條
地方公路主管機關及地方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應將前條各項計畫執行情形 ,包括項目及用款數額等,於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分別列表報各該主管 機關之交通部或內政部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