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修建 ( 74 年 12 月 15 日)
第8條
私人或團體申請興建公路、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服務站,為公路 經營業時,應依公路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檢具有關文書,向該管 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備、立案,發給執照,方得施工。

公路主管機關審查前項之申請,應依公路法第十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