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修建 ( 74 年 12 月 15 日)
第18條
公私事業機構在興建專用公路時即申請經營公路經營者,應依私人或團體 申請興建公路之工程標準辦理。在興建完成後申請核准公路經營者,如其 工程標準不合一般公路規定時,非經改建並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 後,不得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