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修建 ( 74 年 12 月 15 日)
第10條
申請人領取立案執照後,應於執照所定期限內開工、竣工,如因天災事變 或其他不得已之情事不能依限開工、竣工時,應於限期未滿前向該管公路 主管機關申敘理由,請予延期。

公路主管機關認有變更工程計畫之必要而影響原定時限時,應另行核定施 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