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10條
公路汽車客運之行李、包裏費及汽車貨運雜費之計算,由中央及直轄市公 路主管機關核定之。其有合於加成情形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