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 105 年 10 月 25 日)
第6條
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汰舊換新,應於繳銷牌照之日起三年內以同一車輛種 類全新或年份較新之車輛替補,逾期註銷替補。

計程車客運業未能於繳銷牌照三年內之期限替補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 展期。延展之期限及次數由原核准之公路主管機關視當地運輸需要及計程 車行管理情形核定之,逾期註銷替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