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 105 年 10 月 25 日)
第4-2條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依第四條規定所具備營業車輛,應依大眾運輸工 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規定,設置輔助乘客上下及乘坐客車之無障礙設備 及設施;其營業站、場,並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 授權所定相關法令規定,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