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 105 年 10 月 25 日)
第4-1條
公營汽車運輸業因移轉而民營後新設立之公司,其原領之汽車運輸業營業 執照、營運路線許可證及原使用營業車輛行車執照,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 機關重新換發後始得繼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