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行李運輸 ( 106 年 11 月 07 日)
第81條
行李逾交付期間一個月仍未交付時,託運人得視同喪失,請求賠償。但未 能交付之原因不能歸責於汽車客運業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