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行李運輸 ( 106 年 11 月 07 日)
第79條
旅客之行李票如有遺失應即向車站業務人員聲明,告知該交運行李之特徵 及其內容,經車站業務人員查明核對相符後,由旅客憑身分證明具領之。

但該行李已被他人持所失行李票領去時,汽車客運業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