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行李運輸
( 106 年 11 月 07 日)
第78條
行李運抵到達站後,旅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提取,逾期未提取者,得收保 管費。
公路汽車客運業於旅客提取行李時,憑行李票交付之。
行李保管費費率,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