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行李運輸 ( 106 年 11 月 07 日)
第77條
旅客交運或隨車攜帶之行李,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認為有疑竇時,得會 同旅客檢驗,如發現夾帶第七十二條拒絕運送之物品時,應依左列規定辦 理:

一、如係違禁品,除將關係人連同物品一併交當地主管機關究辦外,其已 收之運費概不退還。

二、如係危險品,即應卸下,其已運里程應照運價加兩倍補收運費。

三、如係厭惡品、或是易於變壞、破損、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及動物 等,應即卸下,其已運里程應照運價加倍補收運費,但能妥為包裝者 ,准予繼續運送,仍照運價加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