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行李運輸 ( 106 年 11 月 07 日)
第73條
旅客交運行李,每件重量不得超過三十公斤,體積最大以一百五十立方公 寸,長度以車箱能容納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為限,超過其限制者, 得拒絕承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