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行李運輸 ( 106 年 11 月 07 日)
第72條
下列物品,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予拒絕攜帶或運送:

一、違禁品。

二、危險品。

三、易於變壞或破損之物品。

四、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

五、厭惡品。

六、不適宜隨客車運送之動物類。但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攜帶之 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 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攜帶之幼犬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