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購票及乘車 ( 106 年 11 月 07 日)
第57條
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客運業得拒絕其乘車;其已購票者,應予退 還票價全數:

一、身患重病、惡疾或傳染病者。

二、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

三、有酗酒滋事、謾罵喧鬧等危害自己、他人或騷擾他人之虞者。

四、狀似瘋癲者。

五、攜帶第七十二條所列之物品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