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申請立案程序 ( 106 年 11 月 07 日)
第5條
經核准籌備之汽車運輸業,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籌備完竣,並於籌備 期間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備具立案申請書 (如附表二) ,報請該管 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發給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如附表三) 及公路汽車客 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之營運路線許可證 (如附表四) 後,方得開始營業 或通車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