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經營及核准 ( 106 年 11 月 07 日)
第42條
市區汽車客運業以行駛市區內為原則,其行駛路線由核准立案之公路主管 機關核定。如需要延長路線至市區以外時,應敘明理由,檢同營運路線圖 ,報請各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行駛。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應 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屬於直轄市者,應商得相鄰之縣 (市) 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

二、屬於省轄市者,如延長至直轄市者,應商得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之 同意。

三、屬於縣轄市者,準用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四、該延長路線如有其他汽車客運業申請營運時,應無條件共同行駛。

五、延長行駛至市區以外,以不超過鄰接鄉、鎮、市行政區域範圍,並以 不變更原定票價為限。但依本規則第十五條規定經相關公路主管機關 同意辦理聯營者,得以鄰接縣 (市) 行政區域為延駛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