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經營及核准 ( 106 年 11 月 07 日)
第41條
市區汽車客運業,應配合市區人口之比例及大眾運輸需要之營業車輛、設 備,由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一家或二家以上共同經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