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經營及核准 ( 106 年 11 月 07 日)
第36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行駛路線及期限,依下列規定: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申請營運之路線,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如有實 際需要得酌情予以變更。

二、公路汽車客運業申請營業之期限,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但申 請延長營運路線之行駛期限,應與原核定路線之剩餘期限相同。

三、申請營運臨時性之路線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核定之。

四、原營運路線因故暫時不能通行時,得借道行駛,其期限由中央公路主 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核定之。

五、新開闢之公路,如為一家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路線所包圍,得優先 核交其營運,如其無力擴充營運時,得由政府經營或核交他人經營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