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監督 ( 106 年 11 月 07 日)
第32條
汽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重大傷害或死亡時,除應採取救護 或其他必要措施及向警察機關報告外,並應將經過情形向該管公路主管機 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