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監督 ( 106 年 11 月 07 日)
第29條
遇有非常災害時,公路主管機關為應付緊急需要,得調用轄區內之汽車、 修護設備及必要人員,汽車運輸業不得拒絕。因而受有損失者,得申請補 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