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監督 ( 106 年 11 月 07 日)
第27條
汽車運輸業申請歇業時,應將其原因連同股東決議書或合夥人同意書及原 領執照,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實施。其營業車輛,如出售作為 營業用車輛時,應辦理過戶;如出售作為非營業用車輛時,應將牌照繳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