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監督 ( 106 年 11 月 07 日)
第26條
汽車運輸業申請定期停止一部或全部營業時,應將停止原因、路線起訖點 、或區域地名、停業期限等,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 (如附表 五) ,期滿應即申報復業。

前項定期停止營業之路線或區域,如屬公路或市區汽車客運業時,在停止 營業期間公路主管機關得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運業務不使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