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監督 ( 106 年 11 月 07 日)
第25條
汽車運輸業全部營業車輛均已出售或經吊銷、繳銷、註銷牌照者,應向公 路主管機關申請停業或歇業。丙種小客車租賃業無汽車出租業務期間超過 半年者,亦同。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