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 ( 106 年 11 月 07 日)
第135條
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者,經吊銷、註銷駕駛執照者,撤銷其汽車運輸業 營業執照,並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

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者之車輛,因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或未經核准 僱用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三 年內不得再申請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