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 ( 106 年 11 月 07 日)
第134條
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者,應自購車輛,並以一輛為限,除其具有小型車 職業駕駛執照之配偶及同戶直系親屬得輪替駕駛營業外,不得僱用他人或 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營業,但如因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故,本人不能駕駛營 業,需僱用他人替代時,其僱用人應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並應檢具有 關證明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核准後,方得替代駕駛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