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 ( 106 年 11 月 07 日)
第133條
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者,應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並應在該管公路 監理機關轄區內設有戶籍。其戶籍如有遷移變更時,應向當地公路監理機 關報備。

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車輛牌照之使用以原申請人為限,不得轉讓其他個 人或公司行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