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提貨 ( 106 年 11 月 07 日)
第129條
提單持有人如將提單遺失,即應向貨運業者聲明,並在當地覓妥保證,經 貨運業者認可後方得提貨,如在聲明前已被人憑單領去,貨運業者不負責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