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託運及承運 ( 106 年 11 月 07 日)
第120條
託運人託運貴重物品或金錢、有價證券,應在託運單上註明其性質及價值 。

託運危險品或易損壞物品,應按其性質在包皮上分別標明忌火、忌水、輕 放、爆炸品、或易損壞品等字樣,如不註明或標明致有毀損者,貨運業者 不負責任。如因而毀損他人及貨運業者之貨物、財產及車輛者,託運人應 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