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經費 ( 102 年 11 月 26 日)
第50條
跨兩省 (市) 或兩縣 (市) 之公路,其修建經費須由雙方共同負擔時,其 負擔比例按工程數量及效益協議辦理,協議不成時,由上級政府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