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經費 ( 102 年 11 月 26 日)
第48條
各級政府應將公路修建經費,依施政計畫列入預算,除專案工程外,應依 下列順序編列: 一、災害修復工程。 二、交通安全改善工程。 三、配合國防及經濟建設工程。 四、其他新建及改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