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養護管理
( 102 年 11 月 26 日)
第45條
公路經過市區道路部分,其附設於道路之人行道、人行陸橋、人行地下道 、排水溝渠、標誌、號誌、照明、景觀設施及植栽等設施,除經公路主管 機關同意者外,均應由該市區道路主管機關養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