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養護管理
( 102 年 11 月 26 日)
第44條
高架公路下方之平行道路、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之交流道區或在公路兩側 附設之側車道,其土地管理機關之登記,如與該路養護權責機關不一致且 不易分割變更時,基於公地公用原則,其土地管理機關得維持從來之登記 ,免辦分割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