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養護管理 ( 102 年 11 月 26 日)
第43條
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兩側附設之道路,或沿高架公路下方興建之平行 (面 ) 道路,其與公路主線屬於不同系統時,應由各該道路主管機關養護管理 。其養護界面之劃分,由主線公路之主管機關與各該道路主管機關協議定 之,協議不成時,由交通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