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養護管理
( 102 年 11 月 26 日)
第38條
公路養護工程施工期間,如須限制車輛通行或改道行駛時,工程主辦機關 (構) 應將時間、改道路線或限制範圍先行公告,並於適當地點設置交通 管制設施,必要時並得商請警察機關協助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