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養護管理
( 102 年 11 月 26 日)
第37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其所屬各級養護單位每年養護情形,應定期考核,並得 舉行養護競賽。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對直轄市、縣(市)所管公路養護情形,應定期督導 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