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養護管理
( 102 年 11 月 26 日)
第35條
公路主管機關應就所轄路線,劃分區段實施養護、巡查、檢測,認有損毀 之虞者,應採取必要措施,維護交通安全。
前項巡查、檢測結果,如其危害公路設施之原因,位於公路路權外之公、 私有土地者,除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及相關主 管機關依法處理外,公路主管機關得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 採取緊急應變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