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養護管理 ( 102 年 11 月 26 日)
第34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健全養護制度,應自行或指定其所屬機關(構)就其所 管路線情形,依照下列重點編訂養護手冊:

一、巡查檢測之項目、方法、頻率及注意事項。

二、養護資訊管理系統之建置及運用。

三、各項設施養護方法之規範及選擇。

四、養護、檢測人員之管理及培訓。

五、養護車輛、機具之調配及維護。

六、養護材料之儲備、登記及調度。

七、災害防救之通報、管制及搶修。

八、養護績效之督導及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