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養護管理 ( 102 年 11 月 26 日)
第32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所轄公路應指定養護單位擬訂全年養護計畫切實辦理, 並保持各項設施之完整;遇有災害或意外毀損,應迅速通報、管制交通並 予搶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