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公路運輸 ( 106 年 01 月 04 日)
第57-1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汽車運輸業之交通安全或營運秩序,對違反第四十七 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三規定事件之稽查,得會同警察及相關機 關執行之。

前項稽查取締作業,得經由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科學 儀器證據資料辨明之方法,由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

公路主管機關派員執行路檢聯稽勤務時,基於其身分及職務活動所可能引 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其慰問金比 照執行勤務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