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公路運輸 ( 106 年 01 月 04 日)
第51條
旅客無票(證)乘車或持用失效票(證),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 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票價。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汽車運輸業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 檢驗之;檢驗結果,認所收運費不足者,按四倍以下之差額補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