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公路運輸 ( 106 年 01 月 04 日)
第48條
遇有非常災害時,公路主管機關為應付緊急需要,得調用轄區內之汽車、 修護設備及必要人員,汽車運輸業不得拒絕。因而受有損失者,得申請補 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