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公路運輸 ( 106 年 01 月 04 日)
第46條
汽車運輸業變更組織、增減資產、抵押財產、宣告停業或歇業,應先報請 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應 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檢具警察機關相關證明文件之申請,自交通事 故發生日起二個月內,暫不予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 、繳銷牌照。但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獲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親屬,指直系血親、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第二項汽車運輸業因營業車輛肇事暫不予核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之數量 、車輛價值計算方式及禁止異動車輛選擇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