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公路運輸 ( 106 年 01 月 04 日)
第40-2條
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汰舊換新,應於繳銷牌照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以同一 車輛種類全新或年份較新之車輛替補;未能於規定期限內替補者,得於期 限屆滿前申請展期,逾期註銷替補。

前項之一定期間、得展延期限之業別及展延期間之規定,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