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公路運輸 ( 106 年 01 月 04 日)
第38條
公路主管機關,審核經營汽車運輸業之申請,應按下列之規定:

一、合於當地運輸需要者。

二、確能增進公眾便利者。

三、具有充分經營財力者。

四、具有足夠合於規定車輛、站、場及提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無障礙設施 、設備者。

前項審核細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