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公路運輸 ( 106 年 01 月 04 日)
第35條
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經營汽車運輸業。但經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申請投資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 、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