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公路修建與養護
( 106 年 01 月 04 日)
第32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所管轄之公路,應重視景觀、力求美化。地方政府得經 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種植行道樹、花木或設置景觀設施,並負責養護; 其種植或設置位置,不得妨礙公路原有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