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公路修建與養護 ( 106 年 01 月 04 日)
第28條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為發展公路建設及維護管理需要,得就下列收入設立 基金,循環運用,並償付自償性債務之還本付息:

一、徵收之車輛通行費。

二、分配於公路建設用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三、政府核列預算撥付之款項。

四、私人或團體之捐贈。

五、收費公路之服務性收入。

六、其他依法撥用於交通建設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