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公路修建與養護 ( 106 年 01 月 04 日)
第21條
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公路經營業,對於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興建之公路 及其附屬之停車場,得定期限向通行或停放之汽車收取費用。 興建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公路經營業者,得向通 行該專用公路之汽車收取通行費。但以收取養護管理費用為限。